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应遵守本条款与条件。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应依照法律、法规或公认惯例处理。
2. 尽管有前款规定,若本酒店与客人签订了特别合同,且该特别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认惯例,则该特别合同应优先于本条款与条件的相关规定。
第2条 [住宿合同申请]
1. 欲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的客人,应通知本酒店以下事项:
(1) 客人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基于附表1所列的基本住宿费);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若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延长第(2)项所述日期之后的住宿,该要求提出时即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
第3条 [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当本酒店正式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住宿合同即被视为成立。但若能证明本酒店未接受该申请的情况除外。
2. 当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客人应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由本酒店确定的、在基本住宿费(若住宿期超过3天,则为3天的费用)限额内的住宿定金。
3. 定金将首先用于支付客人应付的总住宿费,其次用于支付第6条规定的取消费用,再次用于支付第18条规定的赔偿(如适用),如有余额,应在支付第12条所述的住宿费时退还。
4. 若客人未能在第3条第2款规定的日期前支付定金,本酒店将视该住宿合同无效。但是,此规定仅适用于本酒店在指定定金支付期限时已就此通知客人的情况。
第4条 [无需住宿定金的特别合同]
1. 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可在该款规定的合同成立后,签订不要求支付住宿定金的特别合同。
2. 若本酒店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规定的定金或未指定定金支付日期,则应视为本酒店已接受前款规定的特别合同。
第5条 [拒绝住宿合同]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本酒店可能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与条件的规定;
(2) 酒店已满房,无空房可用;
(3) 寻求住宿的客人被认为可能在其住宿期间有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共秩序或良俗的行为;
(4) 能明确检测出寻求住宿的客人患有传染病;
(5) 酒店被要求承担与其住宿相关的无理负担;
(6) 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和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酒店无法提供住宿;
(7) 寻求住宿的客人因严重醉酒或其他原因,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烦扰,实际行为混乱,干扰或烦扰其他客人。
(8) 寻求住宿的客人行为暴力、进行威胁、恐吓、提出暴力要求,或进行任何其他胁迫或不合理的要求或行为;
(9) 寻求住宿的客人行为具有破坏性或危险性,给其他客人带来困扰,或以任何其他可能给设施或其他客人造成麻烦的方式行事;
(10) 寻求住宿的客人过去曾违反第5条中的第(3)、(5)、(8)或(9)项的规定;
(11) 寻求住宿的客人是暴力团体成员、隶属于暴力团体,或是与暴力团体有关联的组织的一部分或相关方;
(12) 寻求住宿的客人与那些董事会成员或成员被认定为暴力团体分子并控制业务的法人或组织有关联;
(13) 寻求住宿的客人是威胁社会秩序和安全的反社会团体的一部分或成员;
(14) 客人携带宠物(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动物);
第6条 [客人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1. 客人有权通过通知酒店取消住宿合同。
2. 若客人因自身原因(除非酒店根据第3条第2款规定在指定期限内要求支付定金且客人在支付前取消)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同,客人应支付附表2所列的取消费用。但是,若已签订第4条第1款规定的特别合同,则仅当酒店已告知客人取消需支付取消费用时,本款规定方适用。
3. 若客人在住宿日当晚8点前(或若酒店已被告知预计抵达时间,则为预计抵达时间后2小时)未出现且未提前通知,酒店可将住宿合同视为已被客人取消。
第7条 [酒店取消住宿合同的权利]
1.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酒店可取消住宿合同。此外,对于根据本条进行的住宿合同取消所造成的损害,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1) 当客人符合住宿合同条款第5条所列任何项时,或在客人住宿期间发现此类情况。
(2) 当客人被认为可能或有实际行为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共秩序和良俗;
(3) 能明确检测出客人患有传染病;
(4) 酒店被要求承担与其住宿相关的无理负担;
(5)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酒店无法提供住宿;
(6) 寻求住宿的客人因严重醉酒或其他原因,可能对其他客人造成烦扰,实际行为混乱,干扰或烦扰其他客人。
(7) 当客人不遵守禁止行为,例如在床上吸烟、乱动消防设施以及酒店制定的使用规定中的其他禁令(仅限于为避免引起火灾而认为必要的事项)。
2. 若酒店根据前款规定取消了住宿合同,则无权就合同期内客人未享受的服务向客人收取费用。
第8条 [登记]
1. 客人应在住宿当天在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和职业;
(2) 非中国籍客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中国的口岸和日期等;
(3) 离店日期和预计时间;
(4) 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酒店仅支持现金、银行卡(借记卡或贷记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若客人打算使用以外的方式(如支票、虚拟货币等)支付第12条规定的住宿费,酒店有权拒绝不符合酒店要求的支付方式并向客人主张使用酒店被允许的支付方式。
第9条 [客房使用时间]
1. 酒店入住时间为预定客房当日的下午15:00,退房时间为离店日期的中午12:00。
2. 客人有权从入住日15:00至次日中午12:00使用所订的酒店客房。但是,若客人连续住宿,除抵达日和离店日外,可全天使用客房。
3. 尽管有前款规定,酒店可允许客人在同款规定时间之外使用客房。此种情况下,应支付以下额外费用:
(1) 未超过退房当日的18:00:房费的50%
(2) 超过退房当日的18:00:房费的100%
第10条 [遵守使用规定]
客人应遵守酒店在酒店区域内公布的使用规定。
第11条 [营业时间]
酒店主要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将通过提供的宣传册、各处张贴的通知、客房内的服务指南以及酒店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详细说明:
(1) 前台、收银台等服务时间
A 关门时间:无
B 前台服务:24小时服务
C 外币兑换服务:24小时服务
第12条 [住宿费用的支付]
1. 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细目如附表1所列。
2. 前款所述的住宿费用等,应在客人离店时或应酒店要求,在前台以酒店认可的方式支付。
3. 即使客人自愿不使用酒店提供且可供其使用的住宿设施,仍需支付住宿费用。
第13条 [酒店的责任]
若酒店在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同或相关协议时对客人造成损害,酒店应赔偿该损害。但是,因酒店无法负责的原因造成损害的情况除外。
第14条 [无法提供约定客房时的处理程序]
1. 当酒店无法提供约定的客房时,应在切实可行并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客人安排其他同等标准的住宿。
2. 尽管有前款规定,若无法安排其他住宿,酒店应向客人支付相当于取消费用的赔偿金,该赔偿金将用于赔偿。但是,若因酒店无法负责的原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酒店将不赔偿客人。
第15条 [寄存物品的处理]
1. 当客人寄存在酒店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或其他损害时,除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外,酒店应赔偿客人。客人应提供相应购买凭证,酒店将在物品的购买价格内赔付;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情况,酒店将在1000人民币元的限额内赔偿。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若酒店已要求客人申报其种类和价值但客人未能申报,酒店将不承担任何赔偿。
2. 当客人带入酒店区域但未寄存在酒店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因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丢失、损坏或其他损害时,酒店应赔偿客人。客人应提供相应购买凭证,酒店将在物品的购买价格内赔付;无法提供相关凭证的情况,酒店将在1000人民币元的限额内赔偿。但是,对于客人未事先申报种类和价值的物品,酒店将不承担任何赔偿。
第16条[客人行李或物品的保管]
1. 若客人的行李在其抵达前被送至酒店,仅当酒店已接受此类请求时,酒店才负有保管责任。该行李将在客人办理入住时在前台交予客人。
2. 若客人在离店后发现有行李或物品遗落,且物品所有权得以确认,酒店将通知物主并征求进一步指示。若物主未给予指示或所有权无法确认,酒店将保管该物品最多365天后自行处理。
3. 在前两款所述情况下,酒店对客人行李和物品的保管责任:在第1款情况下,依照前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在第2款情况下,依照同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
4. 具体物品的保管与处置请参照物品保管条例第五条。
第17条 [关于停车的责任]
当客人使用酒店区域内停车场时,无论车辆钥匙是否已寄存在酒店,酒店均不承担对客人车辆的保管责任,因为这被视为酒店仅提供停车空间。但是,对于因酒店在停车场管理方面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酒店应赔偿客人。
第18条 [客人的责任]
客人应赔偿因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对酒店造成的损害。
第19条[管辖语言]
本条款以中文和英文书写。若两种版本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差异,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20条 [管辖权与适用法律]
因本条款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至对酒店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并依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解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细目(参照第2条第1款、第12条第1款)
| 客人应付总额 | 内容 |
| 住宿费 | (1) 基本住宿费(房费) (2) 服务费((1) x 10%) |
| 额外费用 | (3) 餐饮费(或额外餐饮费) |
| (4) 服务费((3) x 10%) | |
| (5) 其他费用 | |
| 税费 | 增值税 |
附表1备注:
1. 第(5)项下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费和洗衣费等。
2. 若要求加床,适用费用将添加到上述费用中。
3. 但是,若之前已签订单独或独立的团队合同,则优先遵循先前的安排。
4. 酒店账单中的所有价格明细,都已经包括了服务费以及增值税。
附表2
酒店取消费用(参照第6条第2款)
| 通知取消合同的日期 合约客人人数 |
未入住 (No Show) |
住宿前1天
18:00后 |
住宿前1天18:00前 | 住宿前7日 | 住宿前15日 |
| 散客 | 100% | 100% | 0 | 0 | 0 |
| 团队 (10间夜及以上) | 100% | 100% | 90% | 70% | 10% |
附表2备注:
1. 百分比表示取消费用占住宿套餐费用(含餐费)的比率。
2. 当合约住宿天数缩短时,无论缩短天数多少,客人均需支付取消期间第一天的取消费用。
保险箱使用条款
第1条 – 使用期限与费用
1.1 保险箱的使用期限限于使用人作为本酒店客人住宿期间。
1.2 使用保险箱不收取费用。
第2条 – 保险箱的开启与关闭
2.1 保险箱仅可由签署保险箱登记表(下称“登记表”)的人开启和关闭。
2.2 欲开启保险箱者,应在登记表的提取或领取栏签名,并向酒店职员提交登记表、保险箱钥匙和使用人的房间钥匙。
第3条 – 钥匙等的保管
3.1 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应自行保管保险箱钥匙。
3.2 使用人使用保险箱完毕后,应将保险箱钥匙归还给本酒店。
第4条 – 钥匙遗失
4.1 若使用人遗失保险箱钥匙,需支付1,000人民币元作为赔偿费。
4.2 若使用人遗失钥匙后希望开启保险箱,将核验使用人签名,并要求使用人提交其房间钥匙。此外,必要时可能要求提供担保人。
第5条 – 签名核验等
若本酒店通过确认登记表中包含的使用人签名以及确认提交的登记表、保险箱钥匙和房间钥匙,已尽所有合理的谨慎义务来识别使用人身份,并在确认使用者身份后开启保险箱及进行其他适当操作,则本酒店对因任何签名的伪造或仿冒,保险箱钥匙或房间钥匙的被盗或误用所造成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6条 – 损害责任
6.1 若因通常定义为”不可抗力”的灾难、骚乱及其他原因,或因本酒店无法负责的原因,导致保险箱内物品发生丢失、毁坏或变质等损害,本酒店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2 若因使用人负责的原因(如保险箱内物品的毁坏或变质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害,使用人有责任赔偿本酒店。
第7条 – 领取保险箱内物品
7.1 使用期限届满时,使用人应领取保险箱内物品。
7.2 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即使在使用期限内,本酒店也可要求使用人领取保险箱内物品或将其转移至另一个保险箱:
(a) 因保险箱内物品变质或使用人负责的任何其他原因,对本酒店造成危害,或根据本酒店判断存在此种风险;
(b) 因保险箱的维修、移除或本酒店无法负责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完全或部分无法使用该保险箱。
第8条 – 保险箱内物品的处理
8.1 若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届满后一(1)个月内未领取保险箱内物品,本酒店可开启保险箱,然后管理所述物品,或按当时普遍认为合适的方式、时间和价格处置所述物品,若处置困难,本酒店可丢弃所述物品。开启保险箱时,本酒店可要求公证人到场。
8.2 前款所述处置费用应由使用人承担。
8.3 若未支付前款所述费用、钥匙遗失的实际费用及使用人必须支付的其他费用,则前述第8.1条所述的处置所得将用于抵付此处所述的费用。
第9条 – 紧急措施
若法律要求开启保险箱;或发生火灾、物品异常或其他紧急情况,则本酒店可开启保险箱并采取当时情况下适当的措施,对上述情况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10条 – 管辖语言
本条款以中文和英文书写。若两种版本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差异,应以中文版本为准。
第11条 – 管辖权与适用法律
因本条款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至对酒店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并依据适用的中国法律解决。
物品保管条款
第1条 – 保管期限
1.1 保管期限自物品交付酒店保管之日起至指定领取日止。
1.2 指定领取日应在物品交付酒店保管之日起一(1)个月内。
1.3 若未指定日期,则保管期限为自物品交付保管之日起一(1)个月。
第2条 – 领取人
保管物品的领取人应为请求保管者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第3条 – 领取人的确认
领取人在要求归还保管物品时,应向负责保管物品的酒店职员提交领取凭证。若领取人是请求保管者指定的第三方,则无需提交领取凭证。但本酒店可要求其提交证明其为正确领取人的证据。职员在归还物品前应尽合理谨慎义务确认领取人身份。此后,本酒店对已领取的物品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4条 – 损害赔偿
4.1 因通常定义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保管物品发生丢失、毁坏、变质或其他损害,本酒店不承担责任。
4.2 使用保管服务者,若因保管物品的毁坏、变质或由其负责的任何其他原因造成本酒店遭受损害,则有责任予以赔偿。
第5条 – 物品的处理
5.1 普通烟酒:如啤酒、白酒(茅台与五粮液除外)已开封的客房部保存24小时,无人认领将做丢弃处理。
5.2 高档烟酒:茅台、五粮液、名烟未开封的客房部保存90天,无人认领的发放给发现者。
5.3食品与饮料:已开封的客房部保存24小时,无人认领将做丢弃处理。未开封的保存7天,无人认领的发放给发现者。
5.4 衣物、化妆品、书籍和其它物品(金银玉器、手机、笔记本等除外)保存90天,未领走的发放给发现者。
5.5 酒店判定的贵重物品在365天后无人认领,由酒店管理层决定处理方案。
第6条 – 紧急措施
6.1 在下列情况下,本酒店可采取当时情况下适当的紧急措施:
(a) 司法机关要求开启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保管物品;
(b) 火灾、物品状况异常或其他紧急情况。
6.2 若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酒店对保管物品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7条 – 管辖语言
本条款以日文和英文书写。若两种版本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或差异,应以日文版本为准。
第8条 – 管辖权与适用法律
因本条款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至对酒店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日本法院,并依据适用的日本法律解决。
住宿使用规则
欢迎光临常熟日航酒店。我们希望您住宿愉快并能充分利用我们的设施。敬请酒店客人遵守住宿合同第10条概述的规则,以确保住宿舒适安全。如果客人不遵守这些规则,酒店将不得不根据第7条规定取消其住宿及相关合同。
1. 请勿在床上、易着火的装饰物或家具附近吸烟,请勿在走廊和大堂内边走边吸烟。
2. 请勿在客房内使用任何个人加热和烹饪器具。
3. 请勿将以下物品带入酒店:
(a) 宠物。(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的导盲犬除外)
(b) 产生异味的物品。
(c) 爆炸性、挥发性或易燃材料。
(d) 无证枪支或刀具。
(e) 可能威胁其他酒店客人安全的其他物品。
4. 请勿在酒店内赌博或进行有伤风化或不道德的行为。
5. 请勿在酒店内大声喊叫和唱歌。
6. 请勿在酒店内使用毒品或兴奋剂。
7. 酒店保留拒绝接待可能给其他客人带来疾病、不适或不便的人员的权利。
8. 未经管理层同意,请勿拿走酒店任何物品。
9. 若客人因自身疏忽损坏或丢失酒店物品,酒店可要求赔偿。
10. 未经管理层同意,请勿将酒店用于住宿、餐饮以外的目的。
11. 请勿进入酒店限制区域。
12. 请勿在酒店公共区域分发或张贴广告单,或销售商品。
13. 请勿在酒店公共区域存放任何个人物品或商品。
14. 请勿在窗户内或附近放置任何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
15. 酒店有权根据政府法律规定处理所有遗留、丢失或无人认领的物品。
16. 对于无预订或当天预订入住的客人,酒店可要求预付费用。
17. 酒店要求客人将所有贵重物品放入保险箱。相关信息可咨询前台。对于未交予我们保管的物品的丢失或被盗,我们不承担责任。
18. 客房保险箱由客人操作和控制。酒店对客人放置在内的物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19. 离开房间时请确保门已正确锁好。在房间内时,也请务必锁上门链。开门前,请通过窥视孔查看或只将门打开一条缝且不取下门链。
20. 在酒店餐厅和酒吧签单时,请向收银员出示您的房间钥匙或住宿凭证。
21. 使用客房电话拨打境外电话时,将加收电话费用。
22. 邀请访客进入您的客房时,请告知您的访客主动前往前台登记。
23. 酒店可拒绝接待未成年客人,除非已与其监护人达成事先协议。
24. 若您希望更改住宿期限,请提前通知前台职员。
25. 当应付账款超过管理层设定的金额时,酒店可要求立即付款。
26. 请以现金、银行卡卡或管理层可接受的支付方式结算,酒店不接受公司或个人支票。
27. 将酒店内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或公共目的是非法的,违者将受到起诉。
28. 您的账单将增加10%的服务费及税费。
29. 客房内已为您备好浴衣和拖鞋。请勿穿着浴衣或拖鞋走出客房。
30. 若有迹象表明客人是或涉及暴力团体等反社会团体,或该客人违背公共秩序和良俗,一旦发现该信息,无论客人是否已预订或已在使用设施,都将被拒绝接待。
31. 酒店设有外卖存放处,请自行前往领取,酒店不支持递送任何外卖物品。